10月27日至28日,伊犁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塔城地区乌苏市召开。
会议传达学习了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会议要求,全州各级人大系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依托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等载体,在准确把握会议精神实质、核心要义上下功夫,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州人民政府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2026年“伊犁环保行”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情况的报告;州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1—9月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州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1—9月自治州预算执行情况和州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意见建议,历经多次修改完善,各项条款符合伊犁州实际;会议要求,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认真梳理汇总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及配套上位法全面覆盖,会议同意予以废止;会议要求,按法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后予以废止。会议认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等三部现行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当前发展新形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修订完善,既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上位法全面落地实施的法定职责,也是主动对接国家生态法治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依法做好报批、公布等后续工作,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生态治理效能。
会议认为,开展2026年“伊犁环保行”执法检查,是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转交州人民政府办理,抓好跟踪监督、督办落实。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州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各项工作,全州经济运行保持稳步向好态势;会议要求,要进一步统筹财政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重点产业、民生实事和基本运转,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为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财力支撑。会议认为,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途径;今年以来,在州党委统一领导下,州人大统筹推进,“一府一委两院”协同落实,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收到的118件议案、建议均按期高质量办结,有力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根基。
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人事任免事项。
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周旭勇、主任尼牙孜·阿西木,以及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州人民政府,州监委、法院、检察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负责同志,州直各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及部分州人大代表参加会议。(通讯员 孔杜孜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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