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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01-03 艾燕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已202482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21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4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

与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


202482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11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活动,保障民宿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管理促进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民宿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四条 民宿的管理与促进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民宿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开办民宿应当具备的有关标准和条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宿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

(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居)民开办的民宿的管理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民宿管理与促进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民宿等级评定和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推广。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民宿选址相关工作,确保民宿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管民宿价格和收费,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民宿登记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民宿公共卫生,加强防疫管理,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公共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财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经营的管理和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持和引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调解等服务,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应当体现本土文化特色;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办民宿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应当产权明晰。

第九条 在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利用自建住宅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规定执行。

利用其他建筑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一)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软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三)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四)产生的污水应当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民宿开办实行属地申报联审制。民宿经营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照联办”申请,相关部门分类登记,完成审批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照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放证照。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经营旅拍、汽车租赁、定制游、健康养生等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和捆绑消费。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其服务质量、订房数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通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如实反映民宿的真实情况,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乡规民约,尊重当地风俗,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保护地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

民宿经营者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消费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化服务。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告知住宿的消费者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落实实名入住登记、访客管理、信息录入等治安管理制度,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产业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推动民宿产品具有特色、错位发展、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乡村振兴、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村电商、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民宿领域。

第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扶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民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民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和鼓励在民宿聚集地开展品牌创建,推动打造特色鲜明的主题民宿,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民宿外包服务企业,为民宿产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引导民宿产业形成集群化、特色化、智慧化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依法及时化解民宿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入股、联营、出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建设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开发民宿。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拓展共享农业、手工制造、特色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电商物流等一二三产综合业态。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21日起施行。




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628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张春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自治州认真落实自治区旅游兴疆战略,推进创新发展并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旅游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实力、影响力和知名度明显提升。但随着旅游产业发展,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尤其是在民宿产业发展方面,缺乏有力有效的民宿管理法规指导。通过民宿立法,着力解决自治州民宿概念不清、职责不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于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民宿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民宿奖励扶持办法》《新疆旅游民宿建设指南》,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20227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州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赴特克斯县、昭苏县、新源县、霍城县、伊宁市,重点围绕民宿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及扶持政策、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情况、利益分配机制、出台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研后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20242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列入2024年工作要点。州文化和旅游局在对自治州旅游民宿发展情况进行多次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经州司法局及相关专家审查征求11个州直县(市)与24个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第二稿),提交自治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318日,自治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全体委员、相关部门及企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条例草案(第二稿)发至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及州直各有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结合意见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第三稿)。

414-20 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包括文化和旅游局在内的5个州直部门和2个民宿聚集县市相关负责同志赴云南、浙江、山东等地调研,针对民宿在地方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财政支持、手续办理等方面进行学习考察,最终明确了民宿发展原则、民宿概念界定、政府职责划分、民宿办理程序、民宿监督管理、民宿发展促进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的内容,经自治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形成条例草案(第四稿)

根据自治州党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514-17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又组织有关部门对霍城县、新源县、特克斯县民宿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委托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州直其他县市自行开展调研并报送调研报告。结合调研报告,再次对条例草案(第四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第五稿)并提交自治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523日,自治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草案(第五稿)进行讨论后,再次发至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州直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共收集到塔城地区人大工委意见建议20条,采纳11、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意见建议20条,采纳13条;收集到州直各县市意见建议52条,采纳24条;收集到州直部门意见建议27条,采纳20条,形成条例草案(第六稿

621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委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组织10个州直部门、法律顾问专题会议再次研究,提出修改意见25条,采纳25条,对条例(草案(第六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625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将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742,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内容,分别为制定条例目的和法律依据民宿的概念条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申办程序。共5条内容,分别对民宿相关手续的办理原则、民宿的选址要求、民宿申办的注册和开业报备登记程序各部门开展联合指导服务、民宿等级评定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经营管理。共12条内容,主要包括民宿标识制作张贴、生产经营管理、消防要求、治安管理要求、卫生和防疫管理制度的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落实等具体内容

:发展促进。共8条内容,主要包括做好民宿发展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建立和完善民宿扶持政策、统筹民宿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民宿发展的金融支持、建设特色民宿集群、及时公开等级民宿名录、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等具体内容。

管理服务。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民宿管理主体及各自工作职责,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在民宿管理与促进中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内容主要针对民宿经营者和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条例的相关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罚则

附则。共3内容分别是条例实施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民宿如何办理手续县(市)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821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小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21日,出席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37名组成人员,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规范和促进自治州民宿产业发展,保障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旅游服务提质增效,制定这一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符合实际,结构简要明确,措施具有可行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有的委员提出,在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关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中规定民宿的选址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与民宿建设规划有效衔接与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产业纳入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在内容上有重复,建议合并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予以采纳。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

1.有的委员提出,可以将民宿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2020年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新财购〔20213号)文件要求,目前州直已取消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不再招募定点宾馆。因此不予采纳。

2.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不具有操作性建议删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文件规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及小微企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因此关于该条款的规定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不予采纳。

3.有的委员提出制定民宿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村庄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应当明确民宿规划布局,防止盲目建设、恶性竞争的问题。该内容在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已经有所体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宿产业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推动民宿产品具有特色、错位发展、资源共享。因此不予采纳。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已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认为该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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