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已由2023年6月1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
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23年6月1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修复野生果林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现野生果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野生果林资源是指在自治州区域的原生地天然生长,连片分布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生物多样性价值的各类濒危、稀有、珍贵果树资源及其种、根、皮、茎、花、果等,包括:
(一)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果树物种;
(二)未纳入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特别保护并公布的其他野生果树物种;
(三)野生果林下的其他有益野生植物和微生物群落。
第三条 在自治州从事野生果林资源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化培育、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药用野生植物、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果林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分级推进、持续利用、共建共享、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将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项目与资金扶持制度;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
野生果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或者指导村民委员会将野生果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果林资源。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及驻伊犁山区国有林主管部门负责野生果林保护与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野生果林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重点野生果林保护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指导野生果林保护管理工作;
(四)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
(五)对保护、发展和利用野生果林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对野生果林资源种类、数量、生长和分布状况等开展一次调查,并根据野生果林资源调查分析结果建立野生果林资源调查数据和信息档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本辖区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工作成效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保护措施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及驻伊山区国有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果林的生长环境监测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制定复壮更新和有害生物防治方案,支持实施人工补植、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等措施,提高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能力。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具备灌溉条件的野生果林生长区域的灌溉用水。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野生果林生长特点,建立植物园、文化科普展览馆等,加强野生果林科普宣传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野生果林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果林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野生果林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野生果林资源应当采取人工抚育、更新、迁地保护等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协商,在野生果林集中连片分布区域建立野生果林保护点(小区)。
保护点(小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署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保护点(小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管护队伍,明确管护职责,并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
保护点(小区)应当实行封育措施。封育期、封育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每轮为5至10年。
第十四条 保护点(小区)内原有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与野生果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野生果林保护责任;原有的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确有必要迁出的,保护点(小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保护点(小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采集、砍伐、挖掘天然野生果林及林下其他野生植物;
(二)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药、打草;
(三)捕杀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果林原生地环境的活动;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破坏、盗窃、擅自移动保护点标志、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因建立保护点(小区)使原有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经济收入减少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对零散分布的野生果林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果林资源及其基因库保护与利用纳入专项林果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种质创新、活性物质开发等向生产领域转化。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野生果林资源,通过人工驯化等方式培育本土特色林产品。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果林资源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建设野生果林育种基地,加强野生果林人工繁育研究和生态修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野生果林资源调查、引种驯化、开发利用研究和有害生物防治。
从事野生果林人工培育、驯化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的新品种或者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市场化运营获取收益。
第二十条 鼓励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符合旅游规划的林地、草地,通过入股或者流转等方式参与旅游合作社、龙头企业乡村旅游经营。
鼓励利用野生果林资源开展文化、旅游等活动的经营者,优先招聘保护点(小区)的村民从事相关经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果林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果林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
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19日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江尔森·努尔阿西
现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伊犁河谷保存了大量植物特有种、珍稀种和孑遗种,是世界36个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保存着多种珍稀野生苹果、野生核桃、野生樱桃李、野杏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我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生物基因宝库,伊犁州(包含阿勒泰、塔城地区)目前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种,其中伊犁河谷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1种。伊犁野果林面积约为35万余亩,主要分布在伊犁州新源、巩留、霍城、伊宁县等境内,生长有野苹果、野山杏、野核桃、野山楂、野樱桃李等野生植物。伊犁野果林是天山野果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苹果、核桃、杏、李等多种果树的起源地之一,是中国经济果树资源中天然基因库的重要分布区,也是世界温带果树的重要种质基因库,是我国林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野生种源保障。其中,纳入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果林树种有4种(野苹果,野杏,野樱桃李,野巴旦);纳入自治区重点野生植物名录的5种(野核桃,天山樱桃,准噶尔山楂,欧洲稠李,新疆鼠李)。
目前,随着过度放牧和有害生物入侵,这些资源正面临着面积锐减、虫害严重、生物链断裂 、生态失衡等生存危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否则这片珍稀天然宝贵基因库资源会濒临灭绝的风险。而从当下野果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成效看,必须实行封山育林、复壮、更新、有害生物防治和必要的迁地保护等措施。而目前上位法对野果林资源保护笼统原则,不便操作。同时,在保护好野果林资源的基础上,还需要加强对野果林资源的有序开发与合理利用,推动形成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辅相成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野果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和保障野果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过程
根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初确定了《伊犁州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立法项目。该项目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经多方讨论更名为《伊犁州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经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的名称、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认为条例保护范围不明确、保护对象宽泛、保护措施未处理好禁牧与牧民利益的关系等,而且条例名称与国家、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法相近,未突出地方特色。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考虑到新疆野生苹果在伊犁的独特性和急需保护的紧迫性,将条例名称变更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
为了提高立法工作的时效性,立法调研组在学习考察青海、贵州两地立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借鉴了青海省海西州有关野生枸杞保护条例、海西州沙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伊犁州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野生果林分布面积广的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和巩留县发函进行了意见建议征集,邀请了中国科学院伊犁植物园主任管开元教授进行指导,综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稿。
三、条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为体现地方立法小快灵特点,条例不再设章节,总共有24条。从条款内容看,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立法宗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规划布局、资金保障和职责分工等。(第一至第六条)
二是保护措施。主要规定了资源普查、生长环境监测、植物展览基地建设与宣传、迁地保护、保护点(小区)设置与管理、受损牧民经济补偿、零散分布零野生果林资源的保护等。(第七条至第十七条)
三是鼓励利用。主要内容有建设育种基地、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培育新品种、推动林果产品深加工、鼓励村民采取联合或流转等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工程设施避免占用保护点林地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四是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一条)
五是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六是规定条例生效时间。(第二十四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
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6月19日在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江尔森·努尔阿西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天,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常委会“两上两下”会议审议后,目前条例的名称、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更加明确具体,契合了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符合地方立法“小切口”要求,适应了自治州野生果林保护紧迫性需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塔城、阿勒泰地区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也适用本条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已将以上两个主体写入条例有关条款中。
二是有的委员提出,职责任务要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和执法主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该意见,在第七条中明确了野生果林主管部门的7项职责。
三是有的委员提出,在保护点(小区)实施禁牧应当充分考虑牧民利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牧民的草场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建立保护点(小区)应当尊重牧民意见,为此条款中增加了协商的内容,同时还设置了补偿条款。
四是有的委员提出,野生果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急需加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目前各县市普遍存在管护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故采纳该意见,并在条例中多处规定了管护队伍建设内容。
五是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我州草地、林地“一地两证”普遍存在,建议应当明确草原使用者对野生果林的保护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在第十二条增加了第三款加以规定。
六是有的委员提出,从自治州野生果林生长情况看,凡是灌溉用水有保障的地方,野果林的长势就好,抗病能力就强,建议保障野果林的灌溉用水的意见,予以采纳,已在条例第九条中体现。
七是有的委员提出,在野果林区域对外来物种引入进行规制的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对未经审批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故不予采纳。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充分考虑和吸纳了州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野生果林资源比较丰富、集中的伊宁县、巩留县、新源县、霍城县等州直县市的意见和建议,在条例修改过程中予以体现。
2023年6月13日,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该条例立法目的明确、保护范围确定、保护措施具体、比较成熟, 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