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规程(试行)
2023年2月28日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加强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
第五章 推进代表依法履职平台建设
第六章 代表依法履职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表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发挥参加决策作用、监督协助作用、桥梁纽带作用、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一节 出席会议
第三条 代表应当根据会议通知,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规定请假。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及有关选举单位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出席会议时间、初步议程等有关情况通知代表,有关报告、法规草案等提前印发代表,各选举单位和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做好会前集中视察、调研、情况通报和对有关法规草案的研读等工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根据会议通知,组织代表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领取会议证件和材料。
第五条 大会闭幕后,各代表团对代表参加会议情况进行总结。各选举单位将代表出席会议、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审议发言以及遵守会风会纪等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第二节 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提出询问
第六条 代表须按时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各代表团、代表小组审议期间,自治州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熟悉工作的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现场回答询问。
第七条 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应当把握:1.对照报告内容,结合调查、视察、联系选民了解的情况,审查政府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中所讲的成绩是否实事求是,查找问题是否全面准确。2.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州党委工作安排,联系本地实际,衡量政府工作报告对今后特别是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是否全面、正确、可行,重点领域、工作、本地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否落实。3.在整体审议的基础上,对自己了解的部分和涉及本职领域的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应当把握:1.重点审议常委会立法工作进展和重要立法项目的成效。2.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情况及取得的成效。3.对常委会联系代表、人民群众和指导下级人大工作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的意见建议,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是否全面、具体,措施是否到位。
第九条 代表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应当把握:1.重点把握法院司法工作情况、检察院监督检察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情况;依法办案,保证改革发展稳定情况;自身建设情况。2.报告确定的任务和措施是否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是否切实可行。3.报告具体表述的准确性、规范性,内容的全面性。
第十条 代表应当加强计划、预算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审议报告及附件材料,审查计划安排、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代表要认真阅读、审查、讨论和研究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表明肯定或否定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不清楚、不理解的问题或者不了解的情况,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审议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相关单位、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代表团要组织代表认真参加各次会议、审议发言,把代表团会议审议与小组审议结合起来,让每个代表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大会秘书处应当以简报等形式反映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的审议发言。
第三节 提出议案
第十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2.内容属于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3.要求列入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4.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以下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1.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对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3.应当由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自治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4.自治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不应作为议案提出:1.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上一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3.应当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行政公署、县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事务;4.监察委员会和“两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5.政党、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事务;6.其他不属于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六条 提出议案要遵循法定的内容、条件、时间、程序,不能把属于代表建议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清楚明确,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十七条 各选举单位和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代表提出议案的学习培训,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前与有关部门沟通机制,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向代表介绍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州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本地区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等情况,协助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
第十八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为本次会议议案。议案在交付主席团会议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大会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拟定代表议案交办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办理。
第四节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条 代表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州党委工作安排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1.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2.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3.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4.没有实际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5.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6.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1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进行分类、整理并提出交办意见。大会结束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拟定代表建议交办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召开会议,统一交由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承办单位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以座谈、调研、电话、信函等方式,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牵头单位进行办理。办理单位应当根据代表建议的具体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办理答复意见,不能以工作汇报代替答复意见。既要提高办成率,也要提高代表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围绕自治州中心工作,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专门委员会要对职责范围相关建议办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代表建议交办会上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节 参加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各代表团要积极引导代表依法有效行使选举权、表决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第二十九条 代表要熟悉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大会选举办法,依法严肃认真地提出候选人,认真负责地酝酿提名、投票,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第三十条 对列入大会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各项报告等,代表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要加强选举纪律和会风会纪的监督检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代表在会议期间,还可行使质询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权利。
第三章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利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履职网络平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检查。坚持每年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集中开展代表主题活动,切实发挥作用。
各选举单位组织各级代表就地就近、多级联动,开展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保证闭会期间代表参与的广泛性、活动的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受理,按照建议内容及时交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
代表在闭会期间,享有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按法定程序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第一节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可以将本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合理搭配、混合编组,划分代表小组,选配好组长、副组长,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2.开展视察、调查研究和参与执法检查;3.走访选民或者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4.交流代表履职情况和经验。
第三十八条 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集中开展一次集体活动。可以通过组织代表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接待日活动、分工联系选民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各选举单位要加强对代表小组的检查指导,督促代表小组建立学习制度、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制度,县乡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制度,视察检查和调查制度、考勤等制度,根据常委会年度工要点安排,做到年初有计划,活动有内容,事后有报告。
第二节 参加视察活动
第四十条 代表视察活动的内容:1.围绕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题进行视察;2.围绕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进行视察;3.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视察;4.根据需要或群众要求,就一些特定问题进行视察;5.了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代表视察活动的形式:1.集中视察。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安排,由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委托各选举位或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年末或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组织代表进行一次全面视察,为自治州人民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行使各项职权作准备;2.专题视察。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安排,由各工作机构组织,也可以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与有关单位联系,由代表小组组织对视察专题比较熟悉的代表参加,主要是对群众普遍关心、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某一专门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
第四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被视察单位有关情况的汇报、实地巡查察看、个别访谈等形式体察民意、了解民情,综合分析,形成视察报告。视察中群众普遍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有理有据地体现在代表议案建议和审议发言中。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各选举单位和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代表视察活动的组织领导,视察前做好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合理确定视察内容、点位和时间,提前通知代表做好视察准备,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确保视察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分量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代表视察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节 参加专题调研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代表专题调研的内容:1.本行政区域的中心工作;2.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3.关系本行政区域的民生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十六条 代表专题调研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代表对相关重点专题集中调研,主要采取实地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
第四十七条 专题调研中,代表要带着某个方面的专门问题,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调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充分反映民意、民声的代表议案或建议,或者以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提供给自治州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参考,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和改进专题调研组织工作,合理确定专题,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的优势,协助代表提高调研质量。专题调研结束时,要安排一定时间,让代表充分讨论,有针对性地提出议案、建议意见。
第四十九条 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厅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四节 参与立法工作
第五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中,应当邀请2名以上具有相关方面知识的代表参与,并认真听取、吸收代表意见。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五十一条 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法定时间提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并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报告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或审议结果时,应当对自治州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及研究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参与立法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二条 代表要熟悉立法程序和议事规则,掌握法律和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结合专业特长进行认真思考,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第五节 参与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应当邀请2名以上当地自治州人大代表参加,提前向代表告知相关任务和要求,并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报告中反馈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应当邀请参与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邀请熟悉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代表参与有关工作,发挥代表在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审计监督和财税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有关报告时,应当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 代表应当深入学习必要的法律、财政等专业知识,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通过执法检查,找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将执法检查与立法工作有机结合,提出解决问题、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第六节 列席和参加有关会议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办公厅、工作机构应结合常委会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议题,邀请基层代表、相关领域代表以及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参加相关执法检查及立法、监督调研活动的代表列席会议。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10名左右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不断提高自治州人大代表任期内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覆盖率。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确定列席代表名单,并提前一周告知会议议题、提供会议材料,也可以在会前组织列席会议代表围绕会议议题参加有关调研,确保代表掌握情况、熟悉议题,充分准备审议意见。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安排列席代表发言,并重视和吸收列席会议代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列席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准备审议发言,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审议意见。
第七节 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十九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1.向群众宣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2.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3.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六十条 代表可以利用人大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以及电话、微信等载体,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接待日、走访选民和群众,接待选民和群众来信来访,向选民和选举单位报告工作等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愿望和要求。
第六十一条 代表应当强化“代表”意识,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走近基层、走近选民、走近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六十二条 代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以会议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以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第八节 参加代表履职学习
第六十三条 代表任期内进行分阶段履职学习,主要包括:1.任职培训。代表准备参加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前,由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各选举单位组织代表进行全覆盖培训。内容包括宪法等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知识;2.履职培训。代表任职第一年对代表进行全覆盖履职学习。内容包括学习如何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等;3.专题培训。即针对代表履职的需要和形势任务的发展,围绕立法、监督、审议等方面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学习。
第六十四条 代表履职学习的方式:1.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集中统一组织代表学习;2.在伊犁州举办与在地区、县市举办相结合培训班的方式组织代表学习;3.课堂授课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4.由具有履职经验或履职优秀的代表进行介绍经验或者做法;5.代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学习或代表小组组织学习;6、代表个人自学或通过代表履职网络平台自学。
第六十五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做好自治州人大代表培训和指导工作,制定代表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不断提升培训质量,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第四章 加强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
第一节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
第六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同代表的联系内容包括:1.介绍常委会工作进展和成果,主动征求联系代表意见建议,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报告时予以反映:2.对代表拟提出的议案建议进行共同研究,支持和帮助联系代表提高履职能力;3.通过代表了解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第六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方式包括:1.组成人员各联系3名代表,原则上联系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2.组成人员可以利用代表列席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座谈会和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机会,了解联系代表各方面的情况,听取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组成人员通过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视察调研等方式与代表联系。平时可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4.组成人员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时可推荐联系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一年不少于两次,充分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听取代表意见。要适时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代表的监督。年底就一年履职工作情况向常委会进行述职,同时汇报联系代表情况。
第六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向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组成人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不能及时答复说明的,转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处理。重要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或在主任会议上提出。
第七十条 各选举单位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协调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节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同代表的联系
第七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包括:1.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代表意见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应作为确定项目的重要依据,并在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审议时说明;2.起草制定法规案、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时邀请代表参加,起草报告时征求代表意见,并在相关报告中反馈和说明吸纳代表意见建议情况。在开展预算审查时,吸收代表参加并听取代表意见;3.邀请代表参与重点工作、重要报告,并听取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七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可以采取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与代表小组活动相结合,每个专门委员会联系8-10名工作领域、专业特长与专门委员会职能相近、相联系的代表,组成专业代表小组,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担任代表小组组长,围绕开展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代表小组活动,增强联系实效,发挥代表作用。
第七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工作机构按照常委会党组、主任会议统一安排,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将联系代表、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融入本部门工作的各个环节,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定代表有效参与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丰富联系内容、拓宽联系渠道、增强联系时效。每年年底前,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情况,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或在工作总结中报告。
第三节 “一府一委两院”同代表的联系
第七十四条“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联系代表制度,自觉接受代表监督。
第七十五条“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的内容包括:1.认真办理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动态、重大事项,保障代表知情知政;3.在制定重要政策和作出重大决策时,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4.班子成员联系3名左右基层代表,邀请代表参加活动,倾听代表意见:5.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邀请10名以上代表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年向代表通报情况1-2次。
第七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选聘自治州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邀请自治州人大代表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庭审等事项,应当事先与常委会办公厅协商确定人选。
第五章 全面推进代表依法履职平台建设
第一节 推进代表“家室站”建设
第七十七条 健全完善代表“家室站”建管用机制,立足创特色、争先进、重实效,指导地区人大工委建好“人大代表之家”、县市人大建好“人大代表工作室”、乡镇街道建好“人大代表联络站”,作为代表联系群众的主平台、主阵地,统一规范名称、明确功能定位、健全管理制度,面对面听取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不断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十八条 代表“家室站”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1.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宣传平台作用;2.安排代表进家进室进站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发挥接待群众平台作用;3.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发挥对接监督平台作用:4.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发挥监督代表平台作用;5.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交流履职经验,发挥学习交流平台作用。
第七十九条 “代表之家”功能侧重于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联系代表、服务代表,为代表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提供平台;“代表工作室”功能侧重于自治州各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开展学习培训等的工作平台;“代表联络站”功能侧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代表提供执行代表职务的场所,方便代表联系群众、群众找代表。按照“混合编组、多级联动、联系群众、履职为民”要求,遵循就地从便的原则,实现各级人大代表进室进站、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全覆盖。
第八十条 代表“家室站”应当按照有场地、有标示、有设备、有人员、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资料、有台账、有经费的“十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运行,做到站点建设全覆盖规范化、代表进站履职常态化、联系服务群众长效化,切实发挥宣传站、民意窗、连心桥、监督岗、大课堂等功能。
担任自治州党政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进站,参加活动、联系群众,回应群众关切。原则上每年至少进站开展一次活动。
第八十一条 健全人大代表“家室站”各项机制、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创新丰富代表依法履职的活动方式和内容。常委会办公厅、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各级人大加大代表“家室站”建设的整体推进力度,确保平衡发展、各有特色、发挥作用。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代表“家室站”的组织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协调安排上级人大代表通过家室站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做好领导干部代表进站开展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发挥领导干部代表的示范带头作用,形成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
第八十三条 对代表在联系群众工作平台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分类分级,属于乡镇、街道一级的交由当地办理,属于上级机关的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转交办理。对非公益性、普惠性以及其他属于个人涉法涉诉问题,引导群众到信访部门或按司法程序反映情况。
第二节 推进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建设
第八十四条 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的主要任务是:1.面向社会公开代表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公开代表履职活动情况,公开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及其办理结果;2.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形成代表与选民的良性互动;3.为代表提供议政建言的论坛,交流履职体会,分享履职经验;4.为代表酝酿、草拟、提交建议提供辅助,并实现建议交办、答复、反馈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5.向代表提供代表履职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党政机关文件和信息资料,加载学习课件及视频资源,为代表履职提供参考和帮助,为代表在线学习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的目标是实现“门户宣传在网端、履职活动在掌端、会议表决在指端、交流联系在微端、数据共享在云端”,代表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代表运用信息技术联系群众的水平和能力大幅提高,代表联系群众、反映意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为方便群众通过网络便捷、高效、有序联系代表,适时推进在自治州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上建立与实体代表联络站相对应的网上代表联络站,保障代表经常性、广泛性地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协助下,完成注册、完善个人公开信息等资料,及时登陆上传履职信息、联系回应人民群众、办理群众意见建议、查阅有关学习资料等。利用电脑进行登陆处理或利用手机APP终端使用。
第八十七条 常委会办公厅、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专用。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形成合力,及时完善或提供有关议案建议及办理进展情况的信息、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公开信息资料以及学习资料等,保证网络平台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十八条 自治州“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协助提供有关公开信息、资料,对网络平台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关注,并按照规定进行反馈。
第八十九条 各选举单位负责做好自治州人大代表信息录入、完善,及时更新上传有关信息资料,督促办理代表通过网络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代表依法履职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一节 组织保障
第九十条 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统筹谋划和推进自治州人大代表工作,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宪法法律、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工作部署落实下去,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愿望要求反映上来,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代表参与,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九十一条 发挥伊犁州人大人大常委会网站作用,协调自治州主要新闻媒体通过开办专栏、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情况,宣传自治州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先进事迹,支持代表撰写署名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展示代表风采。
第二节 权利保障
第九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要尊重代表的权利,代表所在单位应依法为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给予保障,代表执行职务按正常出勤对待。
各选举单位和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自治州人大代表在当地履职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对妨碍、阻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机构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节 经费保障
第九十三条 常委会办公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保障和提高代表活动经费、人大代表“家室站”管理运行经费。加强代表活动经费、人大代表“家室站”管理运行经费、基层人大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完善管理使用和拨付办法,依法保障代表小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有效开展。基层人大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人大代表“家室站”建设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各选举单位要加强对代表的思想政治学习教育,引导代表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代表要增强政治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履行法定职责,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优势,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代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争做“三员一模范”。
积极开展代表争先创优活动,建立代表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选树模范履职的优秀代表典型,激励和引导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负责督促代表填写代表履职手册,如实记录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包括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审议发言、遵守会风会纪情况,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人民群众、收集意见建议等情况,每年年底前交常委会工作机构。常委会每年根据各选举单位的推荐情况,对履职优秀的代表进行通报,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谈话或者劝辞代表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大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代表工作。
第九十七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