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规程(试行)
2023年2月28日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法定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八章 满意度测评
第九章 跟踪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程序,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常委会对自治州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
第三条 常委会监督工作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民主集中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通过自治州主要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法定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一节 制定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
第五条 常委会围绕自治州党委工作部署,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以及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来源于以下途径:法律法规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一府一委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研究,结合“一府一委两院”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在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每年12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送交办公厅汇总。
第八条 办公厅根据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议题建议,拟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初稿,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秘书长办公会议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草案。
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草案作为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年度工作要点一并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办公厅按照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照年度工作要点(含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修改完善,提请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自治州党委批准。
第九条 常委会需要听取和审议或者“一府一委两院”要求向常委会报告的,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一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安排,及时制定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方案。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组按照精干、效能和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自治州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前,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组应当组织集中学习与所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定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重点内容,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组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情况的汇报。由“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作汇报,专项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作补充汇报。
第十三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相关专项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四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应当提交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报告稿经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组讨论后,提交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经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应当围绕专项工作议题撰写,在认真总结成绩、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做到条理清晰,观点明确,言简意赅,文字精练,篇幅不超过5000字。
第三节 主任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每次常委会会议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涉及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专项工作报告经会议研究后,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今后的工作思路和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办公厅,由秘书处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主任会议。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交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文本送交办公厅。由秘书处按照法定时间要求,提前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节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向会议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条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分组审议。审议时,报告机关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分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提交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会后将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并提前草拟决议草案,向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五节 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或者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的决议),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由办公厅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指出的存在问题及其工作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转办函要求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一节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项目来源于以下途径: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在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检查的预备项目,每年12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送交办公厅汇总。
第二十八条 办公厅根据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拟订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初稿,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秘书长办公会议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作为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年度工作要点一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节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及时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执法检查组按照精干、效能和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组成人员从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自治州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集中学习所检查法律法规和与法律法规配套的政策文件,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听取“一府一委两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由“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汇报,法律法规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作补充汇报。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察看、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结合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和实地了解掌握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稿,经执法检查组讨论修改后,提交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核,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文本。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材料要条理清晰,观点明确,言简意赅,文字精练,篇幅不超过5000字。
第三节 主任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前,提交执法检查报告文本,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主任会议报告,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正式文本连同电子文档,按办文程序审签后,送交办公厅,按照法定时间要求,提前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节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会议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向会议提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听取执法检查报告后,进行分组审议。审议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向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提交关于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会后将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节 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办公厅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存在问题及其工作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在转办函要求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六节 委托执法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与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商,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按办文程序审签后,印发并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执法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塔城、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和州直属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自治州人大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执法检查,按时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一节 询 问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应当指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询问。
第四十六条 询问内容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
第四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听会人员应当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节 专题询问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或者视察报告后,以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另行组织专题询问。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题询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专题询问的总体要求、视察或者调研等前期工作的安排、专题询问的时间地点及联组会议流程、专题询问的方式方法、专题询问问题梳理、会议的组织和服务保障等,根据需要可安排满意度测评。
第五十一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有关工作机构将联组会议审议意见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视察报告审议意见一并汇总,向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提交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后将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三节 质 询
第五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常委会会议期间,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1.有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2.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3.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4.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5.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6.需要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审查并与受质询的机关沟通,提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不能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员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员签署,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五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未作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一节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设立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做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主任会议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具体工作,起草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并提出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审查,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情况,提出是否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节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节 特定问题调查报告
第六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情况、结论以及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反映。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一般按以下程序处理:主任会议决定将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关于调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会议对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一节 撤职适用的对象范围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自治州人民政府个别副州长及其由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州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节 撤职案的提出
第六十四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常委会主任会议;3.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
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州长提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提请。
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先由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代拟议案草案、说明等,做好有关前期工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先由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建议,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第三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等发表意见和看法。
第六十七条 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六十八条 撤职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如果没有对撤职案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主任会议应当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八章 满意度测评
第六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工作评议时,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可以安排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另行组织的满意度测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满意度测评一般在常委会闭幕会开始前进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州人大代表填写“满意度测评表”。
第七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在常委会闭幕会议上现场公布,会后通报“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组成部门。满意度测评结果可以作为主任会议研究监督议题和监督方式的依据。
第九章 跟踪监督
第七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执法检查等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转办函应当明确研究处理的时限,“一府一委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告。在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视察组就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视情况安排专题询问。
第七十三条 对“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视察,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视察结束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的视察报告,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七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跟踪监督的视察报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报告正式文本送交办公厅,按照法定时间要求,提前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七十六条 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的视察报告,由视察调研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会议报告。
审议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视察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向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提交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会后将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
常委会会议闭会后5个工作日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视察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厅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